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3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8年4月9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依法得於98年4月19日前提起上訴,然其遲至98年4月21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