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181號聲請人 林建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電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九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電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尚未獲得國稅局104年營所稅核定書,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90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6年2月9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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