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384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字第3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裁字第384號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代表人 陳彥伯 訴訟代理人 洪東銘
連宇翔 李榮勝 被上訴人 張文賓 上列當事人間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規定,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二、本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0號判決,係於民國108年12月5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之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即108年12月6日起算,因上訴人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無在途期間可資扣除,至108年12月25日(星期三)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8年12月26日始提出上訴狀,有原審法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顯已逾越上開法定不變期間,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劉介中法官林文舟法官林玫君法官帥嘉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徐子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