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上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418號上訴人 鄭惠中 (即 鄭榮村 之承受訴訟人)
鄭榮富 鄭源琮 鄭萬全 鄭欽賢 (即 鄭裕來 之承受訴訟人)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 律師
李國仁 律師 林欣慧 律師上訴人 鄭邱滿 (即鄭榮村之承受訴訟人)
鄭雅文 (即鄭榮村之承受訴訟人) 鄭勝元 (即鄭榮村之承受訴訟人) 鄭麗珠 (即鄭裕來之承受訴訟人) 鄭慧娟 (即鄭裕來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黃明慶 訴訟代理人 李學權 律師被上訴人 鄭宗輝
鄭金益 劉錦隆 鄭啟堂 (已死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0日所為之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鄭啟堂於民國105年6月8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或已死亡或依法拋棄繼承,上訴人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見本院卷二第20頁,卷三第32至35、78頁,卷四第5至6頁),於鄭啟堂之遺產管理人承受其訴訟前,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毋裁定停止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曾部倫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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