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37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育安 、 蔡海關 被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被告樺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綱維被告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綱維被告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綱維被告鋼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晴文 被告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晴文被告今友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晴文被告 許慧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與其保證人即其餘被告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2,001,815,000元借款之本息與違約金(分三筆計算,內容詳如原告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利息與違約金,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2,001,8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34,012元。
經依同法第77條之21規定,扣抵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4,433,51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