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09號
105年度聲字第551號105年度聲字第552號聲請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郵政第3075號信箱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等因本院105年度聲字第313、366、375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依同法第33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然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97年度臺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等就本院105年度聲字第313、366、375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承審法官黃柄縉、郭銘禮、宣玉華迴避,惟該等事件業已於民國105年2月25日裁定駁回聲請人等之聲請,並於同月26日送達聲請人等收受,有本院前開裁定、送達證書附卷足佐。聲請人等於105年3月1日具狀,表示聲請承審法官黃柄縉、郭銘禮、宣玉華迴避,此有加蓋本院收狀戳章之前開書狀1份在卷足稽。揆諸首揭說明,本院10
5年度聲字第313、366、375號聲請迴避事件之訴訟程序既均已終結,即無從聲請該案承審法官黃柄縉、郭銘禮、宣玉華迴避,故本件聲請不能准許,依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李家慧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