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壹萬肆仟陸佰壹拾
叁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零捌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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