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49號債權人屏東縣枋寮鄉公所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查本件債務人乙○○住所在苗栗縣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