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甲○○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潮榮分行被告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95,2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