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汪家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汪家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汪家偉因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表:
編號12罪名詐欺個人資料保護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12月22日109年1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748號等新竹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41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762號110年度訴字第588號判決日期109年5月29日110年11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762號110年度訴字第58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7月10日110年11月26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