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交簡字第12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交簡字第12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桃交簡字第121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玉如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21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玉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蕭玉如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將導致對於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薄弱,倘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上,將對自身及一般往來公眾造成高度危險,且被告前於民國106年即因酒後駕車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處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猶不知警惕,竟於服用酒類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8毫克之狀態下,仍執意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上,非但危害自身性命,亦危害公眾往來行車安全,實不宜輕縱。惟念其犯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及本次犯罪並未對他人之生命、身體、財產法益造成具體實害,兼衡其 素行 、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另被告固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情形,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但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因累犯針對犯罪一般性地加重法定刑,致其構成要件涵蓋過廣,導致罪刑失衡,故此以「行為人刑法」為出發點預設的「一律加重刑罰」效果,不能再予普遍適用,而在憲法的權利衡量下,應將原先「一律加重法定刑」的法律效果,調整為法院個案的量刑依據。本院考量刑法第57條第4款、第5款,已分別指示法院量刑時應考量:「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依據上開說明,若以該等法定量刑因素為由,於考量被告素行等一切情狀下,在個案中考量被告先前犯罪、處罰的情形,在綜合據以量刑已屬適當時,即無庸再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予以加重。又本院既未適用刑法47條第1項之規定,自無庸再於主文為累犯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2168號被告蕭玉如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玉如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桃交簡字第2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7年5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自108年
5月7日下午1時許起至同日晚間9時許止,在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住處飲用啤酒,明知飲酒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自上開住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9時24分許,行經同市區○○路○段與仁忠街口為警攔檢,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78毫克,因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玉如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酒精測定紀錄表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乙份等在卷可稽,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檢察官吳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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