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566號原告 陳名興 訴訟代理人 林嘉柏 律師被告羅曼羅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靜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6,000元(即原告陳報之2樓電梯門、2樓聯控外叫面板及叫車線路功能之裝設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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