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971號債權人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春 錦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綠誠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表、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查報債務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正確?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
正。(查債務人正確名稱為綠誠生物科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㈢債務人綠誠生物科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5年10
月12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90068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㈣查報本件積欠油款20812元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