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3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地至尊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叁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壹佰柒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