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5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永慶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永慶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永慶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蔡永慶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之罪質、犯罪類型、行為手段、侵害法益、各次犯罪時間間隔、經本院函詢請受刑人就本案定執行刑表示意見,其未表示意見等一切情狀,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國源附表:
編號12罪名偽造有價證券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年8月16日106年3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211號彰化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33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20號108年度易字第757號判決日期106年9月5日108年12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案號106年度上訴第1020號108年度易字第757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0月12日108年12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撤緩字第63號(即112年度執緝字第376號,本院109年度撤緩字第50號撤銷緩刑確定)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58號(即112年度執緝字第375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