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54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5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54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順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9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順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8年8月2日入監執行完畢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審酌被告前已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前案紀錄,仍於前案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之中期,再犯本件相同罪名之罪,顯見被告對此類型犯罪具有特別惡性,且前案之徒刑執行並無顯著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適用累犯規定予以加重,不致生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導致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而有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進而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後,竟猶不知戒絕,再施用毒品不輟,不僅戕害自身健康,更辜負國家將之視為病人,並施以戒癮治療之苦心,惟其所為對他人權益之侵害仍屬有限,且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考量被告之素行(參其前案紀錄表),及其自陳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參其警詢筆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羅婉嘉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