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21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七六號
原告國立台灣師範大學代表人甲○○校長)訴訟代理人 郭嵩山 律師
郭育慧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因償還公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對被告送達之文書應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吳慧娟法官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官陳清容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21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七六號
原告國立台灣師範大學代表人甲○○校長)訴訟代理人 郭嵩山 律師
郭育慧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因償還公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對被告送達之文書應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吳慧娟法官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