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8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8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803號債權人宜蘭縣宜蘭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叁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二計算之利息(目前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為年利率一點○九加碼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理由
一、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總則之規定於督促程序亦有其適用。從而,因當事人能力屬一般訴訟要件,聲請人就欠缺當事人能力而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法院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所示債務人乙○○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死亡,是債務人欠缺當事人能力,債權人就此部分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准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