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1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5113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張中平 被告斯麥爾餐飲有限公司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魏慧娟 被告 翁偉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陸仟肆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陸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零四年度甲類第十二期登錄債券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陸仟肆佰陸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9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斯麥爾餐飲有限公司(下稱斯麥爾公司)、魏慧娟、翁偉泰於民國105年12月15、16日與原告簽立授信約定書,斯麥爾公司再邀同被告魏慧娟、翁偉泰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據,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5年12月29日起至110年12月29日止,利息按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機動利率加年率2.71%計息,嗣遇所依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調整後利率按前述加減幅度機動計息,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各筆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時,立約人與連帶保證人願立即清償,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復於同日簽立週轉金貸款契約,向原告借款200萬元,並據上開週轉金貸款契約第2條約定,逕由被告斯麥爾公司出據借據,借得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
105年12月21日起至106年12月21日止,利息按年利率3.5%計息,嗣後原告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原告新公告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2.41%機動計息,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各筆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時,立約人與連帶保證人願立即清償,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嗣被告斯麥爾公司於107年3月簽立契據條款變更契約,約定借款期間變更為106年6月21日起至111年12月21日止,利息按原告1年期定期儲蓄機動利率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新公告1年期定期儲蓄機動利率加年率2.71%計付,自辦妥契據條款變更手續起,107年2月21日為首期推還日,本息按月攤還,其餘條款仍維持原契據之約定。詎被告斯麥爾公司自108年5月起即未依約繳款,屢經催討而未獲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其所負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被告斯麥爾公司尚欠本金
226萬6461元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全部視為到期,其除應給付上開全部款項外,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又按借據及授信約定書第
9條約定,借款人斯麥爾公司基於本借據所負一切債務,連帶保證人魏慧娟、翁偉泰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26萬646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㈡願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4年度甲類第12期登錄債券債票或現金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授信約定書、借據、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撥款還款明細查詢單、週轉金貸款契約、借據、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撥款還款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43頁),經核屬實,而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是原告前開主張,與卷證相符,應屬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蕭欣怡附表:(單位:新臺幣/期別:民國)┌──┬──┬─────┬─────┬──┬─────┬────┬───┬─────┐│編號│項目│借款金額│計息本金│年率│利息起算日│違約金│利息請│違約金││││││││起算日│求期間│請求期間│├──┼──┼─────┼─────┼──┼─────┼────┼───┼─────┤│01│借據│150萬元│81萬456元│3.8│108年5月29│108年6月│自利息│自上開違約││││││%│日│30日│起算日│金起算日起│├──┼──┼─────┼─────┼──┼─────┼────┤起至清│至清償日止││02│週轉│200萬元│145萬6005│3.8│108年6月21│108年7月│償日止│,6個月以│││金貸││元│%│日│22日│按左開│內依左開利│││款契││││││利率計│率10%,逾│││約││││││算│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合計│││226萬64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