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0三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任成化工企業有限公司、乙○○、甲○○、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任成化工企業有限公司、乙○○、甲○○、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玖拾捌萬陸仟玖佰捌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萬陸仟捌佰伍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陸仟捌佰壹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侯水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