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本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苗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七0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七0九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簡易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意旨仍執原審時之陳詞,空言否認犯罪,恣意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審判長法官陳鴻斌
法官林誌誠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溫顯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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