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坤霖選任辯護人張庭禎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坤霖自民國壹佰年陸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坤霖前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犯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於民國(下同)100年3月9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0年6月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陳義忠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