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小字第5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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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小字第5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4年度苗小字第542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被告 陳光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柒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叁仟壹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陳光城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100元(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應由被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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