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4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慧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沒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衣物拾捌件,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慧枝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9151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衣服商品18件,係屬犯商標法第97條所陳列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從而,上開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9151號緩起訴處分確定,並經職權送再議駁回處分,緩起訴處分業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之卷證核閱查明屬實,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0
3年度上職議字第604號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衣物18件,均屬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商品,有授權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表、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各1份可資佐證,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