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再抗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再抗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抗字第25號聲請人 孫泰山
莊學順 呂寶貴 曾明松 共同代理人 蔡銘書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就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對於民國100年8月5日本院100年度破抗更㈠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同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書記官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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