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5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
已分別確定在案,本院審核後認為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應定其應執行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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