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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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
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海洛因貳小包合計淨重零點貳零公克(包裝重零點伍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被告為警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下簡稱海洛因)2小包毛重0.7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1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屬違禁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2小包合計淨重0.20公克(包裝重0.51公克),係違禁物,依首揭說明,均應予沒收銷燬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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