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0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
甲○○○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桂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製作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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