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翠芳 代理人 張宛華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葉思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喬湘秦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倍廷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文 代理人 呂雁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於民國(下同)111年11月9日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僅有第一銀行關西分行、關西鎮農會、關西郵局存款總計新臺幣421元,顯不足以支應銀行解交款項之相關作業費用。另債務人並無以其為要保人之商業保單,且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並無相關資料顯示其有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可列入清算財團,此亦有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112年3月17日所列印債務人之111年度財產所得資料查詢清單1紙附卷可稽,是堪認本件債務人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已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之費用,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且前經本院於112年5月15日通知各債權人應於文到10日內,就本院終止本件清算程序具狀陳述意見,該項通知業已合法送達,迄今各債權人均未表示反對。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