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12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寶綢選任辯護人廖偉真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合併審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7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寶綢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顏偲凡法官鄭虹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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