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82號原告AE000-A110388兼法定代理人AE000-A110388A
A女之母原告與被告 鄭傑宇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就此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前對被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0年度侵訴字第108號諭知無罪之判決,並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依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又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告AE000-A110388、AE000-A110388A、A女之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50萬元、50萬元,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5,400元、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蔡萱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