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220號原告 姜坤杰 住○○市○○區○○里00鄰○○街00巷00弄00號0樓被告 陳鉅弦 住○○市○○區○○里00鄰○○路0段00巷0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112年度訴字第84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求為判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9,
321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陳述:事實及理由詳如起訴書。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鉅弦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第一審辯論終結,定於同年6月15日下午4時30分宣判乙節,有審判筆錄在卷可稽。惟原告於同年6月19日12時許始,具狀對被告陳鉅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戳日期時間可稽。是原告於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對被告陳鉅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顏碩瑋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