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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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220號原告 姜坤杰 住○○市○○區○○里00鄰○○街00巷00弄00號0樓被告 孫興耀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4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求為判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9,32
1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陳述:事實及理由詳如起訴書。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4號加重詐欺等一案,就被告孫興耀被訴部分,業經本院以檢察官追加起訴之程序不合法為由,判決諭知追加起訴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並未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顏碩瑋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