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9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39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脫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3922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69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依法逮捕之人脫逃,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被告甲○○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警 侯明寶 依法逮捕解送執行中,及其曾於民國90年間因犯過失傷害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1年4月17日執行完畢,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161條第1項: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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