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75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林梅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0,761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8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梅花於民國111年5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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