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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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80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湯炫燁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號0樓送達處所:高雄市○鎮區○○○路00號00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1,626元,及自民國90年4月1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湯炫燁於民國89年4月27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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