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79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傅慈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85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2%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6,85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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