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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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75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蒲素芳 債務人 林泳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7,248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3,553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4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