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秉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297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0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297號被告王秉強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年6月5日以前揭案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業於109年12月4日屆滿,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職權核閱上開毒偵字卷宗無訛,並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查上開案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物品,經送鑑驗結果,確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查,足徵屬違禁物無誤,依上開規定,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應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鑑定時,經鑑定機關取用鑑定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及數量│鑑驗結果│毒品鑑定書││││││├──┼──────┼────────┼───────┤│一│透明結晶2包│經鑑驗確含第二級│台灣檢驗科技股││││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份有限公司108││││成分(驗前含袋總│年1月17日濫用││││毛重0.6公克,因│藥物檢驗報告(││││鑑驗取用0.0038公│報告編號:UL/2││││克,驗餘總毛重0.│019/00000000(││││5962公克)│毒偵字卷第4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