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法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法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法字第53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中華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原名財團法人中華技術學院)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中華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原名財團法人中華技術學院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至第三十一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此條規定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亦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中華技術學院(本院登記處97證他字第389號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北2冊、第45頁第
326號)之董事長,茲因捐助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於民國98年8月5日經第13屆第10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 嗣復 遵教育部98年8月19日台技㈡字第0980140290號函建議內容再為修正,而變更捐助章程之名稱及內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教育部98年9月22日台技㈡字第0980161334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1份、教育部函2份、中華科技大學董事會函2份、董事會會議記錄、捐助章程、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各1份(均影本)等為證。
三、經核:
(一)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中華學校財團法人(原名財團法人中華技術學院)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其中「修正後條文」欄第1條,第3條、第5條至第31條之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至於如附件所示「修正後條文」欄第2條、第4條之內容,分別係載明法人事務所所在及所設學校之名稱、地址,另第32條、第33條係適用法規及章程施行程序之宣示性規定,核與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事項無涉,非屬法院審查之範疇,無庸經法院裁定許可。準此,此部分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于耀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