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9年度宜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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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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