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446號債權人台北凱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佳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劉宇峰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
513條第1項所明定。另支付命令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毋庸命其補正:㈣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者,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條第4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僅有提出存證信函影本,惟未提出債務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應繳納之管理費證明書或通知單等為證,自難據此即認債權人已就本件請求為充足釋明,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故債權人就其主張應另循其他訴訟程序,或備足釋明文件資料後再為聲請,方屬適法,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