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調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調字第1262號

聲請人 范修瑋

相對人 阮芳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請求之各項金額、內容為何,並附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9萬9,390元,惟各項金額、內容並非明確,聲請人應具體主張各項請求為何而合計為39萬9,390元,爰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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