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77號上訴人雙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元 被上訴人 杜莉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77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㈠給付資遣費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9,6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就㈡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應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綜上,本件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係6,000元(1,500+4,500=6,000),上訴人僅繳納1,500元,尚欠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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