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家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家補字第4號聲請人 劉家榮 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黃國書 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昱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