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減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489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數罪併罰之中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
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謝靜慧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3年間至94年9月29日│93年間至94年9月29日│94.04.16│├───────┼─────────────┼─────────────┼─────────────┤│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94年度偵字第10403│士林地檢94年度偵字第10403│士林地檢94年度偵字第10110││年度及案號│號│號│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實審├───┼─────────────┼─────────────┼─────────────┤││案號│95上訴字第4159號│95上訴字第4159號│95上訴字第4159號││├───┼─────────────┼─────────────┼─────────────┤││判決日│96.01.23│96.01.23│96.01.23│││期││││├───┼───┼─────────────┼─────────────┼─────────────┤│確定判│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院││決├───┼─────────────┼─────────────┼─────────────┤││案號│97台上字第2559號│97台上字第2559號│95上訴字第4159號││├───┼─────────────┼─────────────┼─────────────┤││判決確│97.06.12│97.06.12│98.08.12│││定日期││││├───┴───┼─────────────┼─────────────┼─────────────┤│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刑法第305條│││第4項│第4項││├───────┼─────────────┼─────────────┼─────────────┤│合於中華民國九│不合│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期、拘│不應減│應減為有期徒刑4月│應減為有期徒刑5月││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