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10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壢簡字第10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壢簡字第100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0歲
九巷一三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81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雪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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