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7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7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94年度上易字第792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贓物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7號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933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檢察官在本院未提出其他不利被告之證據,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王國棟法官陳嘉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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