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抗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三二三號
再抗告人甲○○右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三審裁定(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二四六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狀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