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10號抗告人 鄭展發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正昇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4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薇晴